持證人員工作單位轉移後,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移手續。其中,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的人員應向原發證單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調動的有效證明(指調令、合同、協議等。)、繼續教育的相關證明和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各地轉網政策略有不同,實際轉網需要根據省份做好準備,這是全國的轉網政策。
跨省轉移: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遼寧省外地區的人員,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轉出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1)出具填寫準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轉移登記表》壹式三份。
(二)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持證人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持有人當年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轉入登記表中註明。持證人轉移後,應當參加當年的繼續教育。持證人員移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移交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打印其基本信息表,供持證人員核對確認。持有人發現基礎信息有誤或者有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進行更正或者變更。
持有人確認基本信息和轉移登記表內容後,應在基本信息表和轉移登記表上簽字。被劃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劃轉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經辦人簽字並註明聯系電話和時間,在資格證書“登記、變更、劃轉記錄”頁打印劃轉記錄。
持有人未轉出或者因故被退回的,應當自退回之日起90日內,到原轉出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驗證。如仍需轉學,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跨省轉移:
從省外轉入我市的持證人員,應在電子信息上傳成功後90日內,到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入。申請轉學時,應持轉學手續並準確填寫《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轉學登記表》,攜帶相關證件到轉學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轉學。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轉移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全國轉移平臺上的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及時導入我市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轉入,並註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絕轉讓決定的,應當當場告知持有人;不能當場通知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以適當方式通知持證人。大連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全國調劑平臺上退回拒絕調入的人員信息,並註明退回原因。
(壹)不符合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號)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轉移登記表所列信息與全國轉移平臺上管理系統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三)自轉讓之日起超過90日的。
(四)持證人證件的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的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
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入地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當在相應行政機關依法變更身份證號和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轉移手續。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被認證人員信息在財政部轉賬平臺、財政專網查詢系統、轉入地轉賬記錄中不存在的,可以認定其持有的證書為假證,應當當場沒收其證書並出具相應憑證。
轉出省外: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省內其他市的,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查驗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
持有人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待轉入地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入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轉崗後應當參加當年繼續教育。
被轉讓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證書的“註冊、變更和轉讓記錄”頁打印轉讓記錄。
持有人應當持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其他手續,自辦理轉移手續之日起90日內,到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在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者返還持有人電子信息前,持有人申請取消轉入的,應當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交取消轉入理由的書面說明。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根據持證人員的申請,取消轉入或重新申請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