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評價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的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2.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壹管理,每年進行壹次財產檢查,健全保管、領用、維修、賠償、報廢、掛失和人員交接等制度,確保帳物相符。
3.始終加強會計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依法理財。
4、負責對會計及其他相關財務人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和參加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政策執行水平和業務能力。
5.會計或出納調離本崗位時,應負責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