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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要求必須寫中國的轉讓定價報告嗎?

2016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同期關聯方申報及數據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42號公告規定了我國新的轉讓定價合規要求,包括年度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含國別報告)和同期轉讓定價信息。與現有規定相比,新要求有了很大變化。

本公告將替代《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以下簡稱“2號文”)和《中國企業年度關聯交易報告》(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相關規定。

在合規要求方面,年度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從9種增加到22種,包括國別報告。同時采用三層結構的文件體系,即主文件、地方文件和專題文件。在申報時間上,納稅人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仍需報送年度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2016年度關聯交易同期數據,地方文件和專項文件應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主要文件應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公司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編制。應在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