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分析壹下,公司報警了,然後錢歸誰所有:
1,挪用公款會計:用挪用的公款賭石頭是違法的,裏面的錢是1億,壹分都不會到他那裏去。
很可能會被罰款。
2.公司:有可能拿回自己的2000萬。之所以有可能,是因為這2000萬元可能已經花出去,賺了6543.8+0億元,但不屬於公司。所以,如果會計有錢,能把花出去的那壹塊補回來,就可能拿回本金,否則拿不到全部。
3.國家:
6543.8+0億賭石的凈利潤除了公司和挪用的部分被國家沒收。
總結:公司最多還個資,很有可能被處罰。如果個人沒有得到壹分,將被非法處理。
其次,打開妳的思維去探索其他的可能性:
1,公司與個人對賬。原來公司任命他是投資、運氣、資本的完美結合。二加壹等於五,雙方都贏了。
2.公司舉報,賭石頭錢的會計被抓,6543.8億被沒收。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不嚴格,受到處罰。
3,會計聽說公司報案了(其實沒必要聽說,賺了654.38+0億,大概已經在《黃鶴不再來土,黃曲》了),逃匿,公司被處罰,2000萬就解決了。
總結:真的有很多可能性。
總而言之:
會計貪汙2000萬公款,堵石頭賺6543.8+0億,50倍的收益,是多麽幸運。
如果真的公司被抓,首先會沒收違法所得6543.8+0億,依法處理會計,處罰公司管理不嚴。
歡迎各位朋友發表意見,結案。
那就要看“不當得利”的法律解釋了~理論上他挪用公款是犯罪,應該追回處罰和判刑是無可爭議的~
但是賭石本身就不正當嗎?註意,是賭石,不是賭博~國家不把賭石歸結為違法~所以他的盈利方式沒有錯~至於有些人,他沒有非法挪用公款怎麽可能有錢去賭石呢?~但是他已經因為挪用公款被處罰了~除非法律規定挪用公款賺錢是違法的,否則只能追回損失,處罰他挪用公款本身~賭石的盈余不能沒收~
再看司法解釋,不當得利有四個要件: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壹方遭受損失;收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那麽挪用公款自然有相應的損失,但是公司對賭盈利的部分有相應的損失嗎?顯然不是,所以不構成“不當得利”
所以只應追回損失,並相應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賭石不應該沒收~無法可依~
但話雖這麽說,實際情況卻不壹定~這說明法律制度並不完善。
挪用2000萬公款賭石並成功獲利的認定與處理:
首先,挪用2000萬公款肯定會構成犯罪,而且是數額巨大,處罰較重。
其次,賭石是壹種風險投資行為,應當認定為運營行為。挪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不是以三個月不還為要件,而是從經營行為實施時起,該罪成立。挪用公款的經營活動所得,都是犯罪所得。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所以挪用公款所得再多,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得到的。
第三,挪用公款的數額全額返還單位後,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所獲得的收益不是單位所遭受的損失,因此收益不能歸單位所有。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所得由人民法院沒收,上繳國庫。
這個問題需要從不同的角度來看:
1.會計挪用公款投資賭石,屬於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罪,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相應的處罰。
2.賭石是壹種風險投資行為,包含專業知識、挑戰能力、冒險精神、豐富經驗和運氣。會計敢挪用公款做風險投資,就是偷雞下蛋。雞蛋現在屬於誰?
公司可能拿不到剩下的全部8000萬,但可以維權,讓會計師賠償公司2000萬資金缺口造成的資金鏈周轉問題,對公司聲譽造成惡劣影響,對公司經營效益造成損失。
以上只是我個人的建議和看法。希望能給妳壹些啟發和幫助。歡迎大家討論,互相學習。
敢拿2000萬賭石頭的人,贏了十億,壹定會處理的很完美!拿出5億公司領導獎金,代代存5億。大家都開心!甚至可能是升職,
我個人認為這件事分為兩個問題:
壹個會計不管錢都能拿到錢。首先可以看出公司制度有問題。這個會計賭石頭是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
1.如果會計以個人名義賭石,資金來自公司,則已犯挪用公款罪,公司可以追回挪用的資金,追究法律責任,即僅限於挪用的資金,公司無權追回挪用資金的投資收益;
2.如果會計以公司的名義賭石(投資),就是違反公司財務標準投資高風險項目。錢還在公司,投資本金和收益歸公司。最多公司罰他濫用職權!
挪用公款,不管賭輸了還是賭贏了,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的,都是犯罪!除追回挪用的公款外,賭石收益全部收繳國庫,追究會計法律責任。
看來妳要做大事了
賭輸了,會計賠不起,妳只能坐監獄,公司就完蛋了。這個賭,其實是會計下的被動賭。公司賭,會計賭,風險巨大。因此,公司應該分享最大份額。雖然做賬違法,但並沒有給公司帶來損失,反而還獲得了豐厚的利潤。除了賠罪之外,還可以獲得賭博獎勵,但不要太多,以免助長。不支持上繳國庫,因為如果賭輸了,企業會蒙受巨大損失,嚴重時甚至導致企業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