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在銷售階段,應將不含稅的銷售價格作為銷售收入,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作為銷項稅額;在購進階段,價款部分計入商品成本,增值稅稅額部分計入進項稅額;
2、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包括“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等;
3、不動產分期抵扣,即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或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分2年抵扣,第壹年60%,第二年40%;
4、差額征稅時,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價款,相關成本費用發生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5、購進貨物或服務用於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時,其進項稅額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
6、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但不得抵扣的,應將進項稅額轉出,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7、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改變用途後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時,應調整相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3、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
4、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支付貨款);
5、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貸:相關資產賬戶(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商品等);
7、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8、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9、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0、貸:銀行存款(繳納增值稅)。
以上是增值稅的基本會計處理流程,具體賬務處理可能會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和會計政策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涉及銷售和購進兩個階段的稅額核算,包括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的確認、明細科目的設置、不動產分期抵扣、差額征稅的處理、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核算、進項稅額的轉出以及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改變用途後的進項稅額調整,確保稅務合規性和財務報表的準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