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改增”現行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不足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元的計算標準為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提供勞務的累計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境外勞務銷售額。壹般納稅人適用壹般稅率,實行稅前扣除;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征收辦法。什麽樣的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壹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財務狀況,如資產、收入等來確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減少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征收。
二、集團的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相對於營業稅的壹個優勢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這種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外包壹些服務來做自己最擅長的事情。比如“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托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都可以計算出來,計算出兩者之間的稅差。自營運輸隊消耗的未獨立核算的燃料、配件、正常修理費用等項目,可按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委托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按17%抵扣。
第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應商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到買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壹般納稅人的買方,選擇壹般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抵扣稅款。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則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買方不能抵扣進項。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供應商來降低稅負。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如果能夠取得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可以按照3%的稅率進行進項稅抵扣。
第四,業務性質規劃
“營改增”後,壹些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要通過規劃主動“靠攏”,以爭取減免稅政策的適用。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相關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項技術服務”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繼續對“四項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型公司而言,在簽訂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的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突出“四項技術”合同的特點,並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項技術”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遊購買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動詞 (verb的縮寫)混合經營的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原增值稅稅率基礎上增加了6%、17%、13%和3%、4%、6%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壹按3%征收。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政策,在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的項目需要分別核算,否則統壹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應在“營改增”後對混合經營項目進行單獨核算,以適用較低的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第六,延期納稅技巧
通過稅收籌劃延遲繳稅,無異於獲得壹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來延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前提是合法且符合以下稅收政策: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到銷售價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價款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之日。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