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賬賬核對、賬證核對
單位內部:檢查各總賬、明細賬,賬戶余額方向是否正確,賬戶之間是否勾稽相符;內部往來(暫存暫付款)余額是否正常;檢查有無掛賬、漏賬、錯賬;
單位外部(包括系統內或部門內單位):主要是往來款、撥付款、上繳款等類別科目余額核對相符;各單位上下級間資金往來余額是否相符;檢查有無掛賬、漏賬、錯賬。
2、對核對差異進行分析,對異常事項進行分析調查
通過總賬與明細賬核對、各類往來賬中相同明細子目(多頭掛賬)的清理、核對,初步確定抵消或合並的明細子目;對掛賬時間長、多年未有往來發生的債權項目進行初步清理,了解有關情況,收集和翻閱有關檔案資料;列出異常掛賬的債權明細項目,進行初步的了解。
各類應收和預付款余額應通過函證逐項與對方單位核對,取得對方確認函,對有爭議的債權應認真清理、查證、核實,重新明確債權關系;對長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積極催收;對經確認難以收回的款項,應當明確責任,做好相關取證工作。
內部關聯單位的應收、預付款項(含與被投資單位之間、與同系統兄弟單位之間的應收、應付款項)也應認真清理核對,債權人應當取得債務人的確認函。
3、對錯帳提出處理建議
比如:對本年的會計核算差錯導致的債權項目余額錯誤以及有明顯和充分理據表明以前年度某項債權項目核算錯誤的,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