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使用自產或委托貨物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銷自產、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
(八)將生產、委托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擴展數據
壹般銷售模式下,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其中稅率根據貨物不同為13%和17%。如果有實際銷售,就按照上面的公式計算銷項稅,比如委托他人代銷,代銷商品。其余6種視同銷售活動無實際銷售額,按照以下順序確認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根據應稅價值的構成,其計算公式如下。
不征收消費稅的貨物: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1+10%)。
征收消費稅的貨物:成分計稅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單位或者個人將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實際業務中,往往很難確定銷售額被視為銷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銷售額應按以下順序確定:
當月同類商品的平均售價;
近期同類商品的平均銷售價格;
應稅價值構成:應稅價值構成=成本*(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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