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嚴明工作紀律,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xx省公務員八項禁令》,結合xx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鎮黨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全體幹部職工。
第二章學習體系
第三條為了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全體幹部職工必須加強對黨的理論、政策、法律和科學文化的學習,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四條學習以自學為主,自學與集體學習相結合。自學要緊緊圍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提高專業水平。強化學習日為每周壹上午,強化學習時間不少於90分鐘。集中學習的內容分為三部分:第壹部分是黨的政治理論專題培訓,由黨政主要領導每半年進行壹次;第二部分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相關文件精神的傳達,黨政辦公室和宣傳委員負責組織材料學習;第三部分是科技、法律法規專題講座,由業務部門指定專人組織講座。黨政辦每季度指定壹個業務部門講課,辦公室會在十天內通知講課的業務部門。每次專題培訓和專題講座結束後,組委會和宣傳委員會要組織試題對所有參加學習的幹部職工進行測試。年底表彰先進學習單位集體和個人,鎮黨委政府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五條集中學習實行考勤制度,黨政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登記。除上山下鄉、參加會議、出差、請假者外,遲到或早退每十分鐘罰款5.00元,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或無故不參加學習者視為曠工壹天,罰款30.00元。
第六條幹部職工參加業余函授學習,必須經黨委、政府批準後方可參加考試,任何未經批準的報刊讀者壹律不予放假。面授是通過請假來實施的。參加函授學習的,不報銷任何費用,根據畢業文憑給予壹次性獎勵,其中中專文憑500元,大專文憑800元,本科文憑1,000元,本科以上1,500元。
參加學習培訓的人員按縣有關規定報銷。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七條實行上下班制度。周壹至周五,工作時間為上午8: 30至11: 30,下午14: 00至17: 30(如國家調整工作時間,則相應調整)。上班不遲到早退,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妳必須堅守崗位。任何人不知道去哪裏就離開妳的崗位將被視為曠工。遲到或早退每十分鐘罰款5.0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1小時,視為曠工半天。吃早餐,買菜,逛街,出門辦私事,值班等。上班時間,每發現壹次扣工資5.00元。
第八條上班實行簽到制度。所有幹部職工上班前必須到黨政辦公室簽到,辦公室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委托他人簽到。因公未按時簽到,必須通知辦公室負責簽到的工作人員,否則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九條實行國家雙休日制度。每個周六周日都是休息時間。周末期間,如因工作需要(包括出差、開會、下鄉、處理突發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妳會被記為出勤,不發補貼,會酌情安排妳休息。
第十條實行值班制度。非工作時間和周末,1名副股級以上領導和2名員工輪流值班。值班人員負責處理來信來訪、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信息上報。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和涉及領導匯報。統壹節假日期間值班休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嚴格控制休假天數。特殊情況除外(結婚、喪事、生病、函授學習、探親等。)和國家明文規定的其他情形,當月累計休假不超過5天,全年累計休假不超過24天。當月請假超過5天,每天扣工資,30元。
第四章請假銷假制度
第十壹條實行外出工作報告制度。鎮上幹部職工外出辦事必須到黨政辦報到,由黨政辦填寫考勤表,否則按曠工處理。工作組長負責下鄉人員的考勤登記,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提交黨政辦。
第十三條因病請假的人員必須寫出書面請假條,經批準後方可離崗(特殊情況除外)。書記和市長請假互審互批;副處級以上幹部(含黨委成員)請假由局長審批,單位負責人(含副職)由市長審批,職工請假壹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請假後三天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然後由分管領導審批;超過三天的,經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市長審批;下鄉的組員請假,組長由書記或市長審批。小組成員應在三天內由組長審定,超過三天審定後,再報書記或市長審定。上述人員的書面請假經審批後,向黨政辦提出請假申請,方可離崗,否則視為曠工。請假期滿後,到黨政辦公室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凡請假者,年終根據請假天數扣除相應天數的獎金。事假和面簽假超過30天、病假超過50天的,年終績效考核原則上不得評為優秀。
第十五條由黨政辦公室統壹制作考勤表,進行考勤登記,實行壹日壹卡,壹周壹卡,壹月壹兌現。
第五章車輛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車輛調度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統壹管理,因工作需要用車的,經黨政辦公室批準後,駕駛員可以離車。
第十七條外單位用車必須經書記或市長批準,司機接到黨政辦通知後方可出車。他不能自己做決定。駕駛員擅自出車的,按曠工處理,並承擔油費和車輛損耗費用。造成嚴重後果,後果自負。
第十八條。駕駛人在本市行駛時,應當根據行駛裏程和車輛油耗情況,指令定點加油。除特殊情況外,司機無單不得在其他油庫加油,否則不予報銷。
第十九條外出途中需要加油的,駕駛員應當根據實際耗油量加油,由外出領隊在加油發票上簽字報銷。
第二十條車輛實行定點修理制度。車輛修理前,必須經書記或市長批準,駕駛員必須在指定的修理地點修理車輛,不得擅自到其他地方修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車輛的,由離任領導自行處理。
車輛維修費用原則上必須在更換舊件、維修材料清單、維修發票經黨政辦審核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壹條駕駛員應當做好車輛的保養工作,保證車況良好、車身整潔。車輛不工作時應停放在本單位,不得開回家或停放在其他地方。
第二十二條車輛原則上只保證黨政領導辦公用車,部門原則上不安排車輛。因特殊工作確需用車的,由黨政辦征得書記或市長同意後安排。原則上不允許公車私用。單位幹部職工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公車的,經書記或市長同意,可以使用公車,但必須繳納每公裏0.30元的燃油費。
第六章物流接待系統
第二十三條接待是指除正常會議、培訓、活動以外的日常接待。接待立足小鎮實際,本著熱情周到、禮貌節儉的原則,不搞排場、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接待對象:來我鎮檢查指導工作的五個縣直機關領導及隨行人員、縣級部門相關領導及隨行人員、友好鄉鎮領導、外地領導、招商引資相關客商等。
第二十五條實行分級接待、對口接待的原則。符合上述接待對象的,由黨委、人大、政府、紀委相應領導陪同,接待期間嚴格控制陪同人員。
第二十六條實行定點接待和接待名單制度。接待由黨政辦安排,原則上在鎮政府食堂。特殊情況需要外出接待的,必須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到指定地點領取黨政辦發放的接待單,實行黨政辦主任、行政副主任登記簽名制度。未經鎮主要領導同意,未經黨政辦登記簽字,接待費用不予認可。
第二十七條嚴格接待標準。壹般接待標準為每人每餐12元,25元以上的特殊接待由分管接待的領導靈活掌握;鎮內人員接待(含工作餐)控制在10元以內,由辦公室負責,接待人員簽字並註明接待人數。
第二十八條對接待禮品實行統壹辦理制度。外地領導需要送禮的,各單位、各部門必須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統壹辦理,未經批準的禮品壹律不予報銷。
第二十九條實行補貼制度。對出差或下鄉人員、在鎮上開會或工作的村級人員給予相應補貼。出差補貼按縣有關規定執行。鎮級工作人員下鄉按照山村每人每天5元、壩村每人每天3元的標準執行。下鄉的人必須向所在村支付相應的生活費和住宿費。
村級人員到鎮上參加會議或辦公,食宿接待原則上由鎮上安排。不統壹安排接待的,按照山村每人每天30元、壩村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發放交通、食宿補貼。
第三十條鎮直管部門組織的會議、培訓或因工作需要來各部門工作的村級幹部,原則上由各部門酌情解決。因特殊情況確需鎮政府接收的,由相關部門報鎮政府批準後,由黨政辦辦理。
第七章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壹條鎮政府開支,實行鎮長審批。
第三十二條城鎮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的經費采取獨立核算、包幹使用、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各部門的公用經費由政府根據本單位、本部門的工作量和鎮財政狀況進行分配。對有創收能力的單位和部門,按核定標準的50%撥付人員經費以外的費用。
各單位、各部門的專項工作經費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撥付。
各單位向外爭取的各種資金都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各部門人員的工資由財務按月劃入銀行,轉入個人賬戶。公用經費由鎮財政根據各單位、各部門全年公用經費之和撥付到各單位、各部門賬戶,並根據部門工作情況報政府批準。專項資金以鎮人民政府撥款通知為依據,壹次到位,壹次劃轉。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各部門使用的經費,單筆支出300元以下由單位、部門負責人審批,單筆支出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由主管領導審批,單筆支出800元以上由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各部門應當根據自身財力狀況,統籌安排使用自有資金。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控制,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和違反財經紀律。對業務性質不清、審批程序不規範、支出範圍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核銷。對不按時核銷賬款、大量消耗現金的單位和部門,除停止提取備用金外,停止撥付除人員工資以外的所有資金。對拒不執行有關規定、不完成本職工作的單位或部門,停止撥付資金。
第八章獎懲制度
第三十七條每年州、縣對鎮“三個文明”的獎金,提取壹分用於鎮領導的風險獎勵,並根據掛鉤項目和員工出勤情況綜合考核後給予獎勵。
第三十八條年假(病)不超過24天,給予現金考勤獎勵,獎勵標準為300元/年。節假日或其他時間加班的,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九條曠工者年終考核不得評為優秀;每曠工壹天,扣工資30元,交鎮工會做職工福利,算五天事假。曠工天數過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因本人原因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的,不參與年終獎金分配。有“六害”的,年終考核不得評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情節嚴重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壹條各部門辦公用房由各部門自行管理。人為損壞室內設施的,由各部門負責賠償或修復。對故意損壞公物的幹部職工,除照價賠償外,還將給予全鎮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大型會議室、黨委會議室、值班室和食堂由黨政辦管理。各部門使用大小會議室必須提前與黨政辦聯系,由召開會議的部門負責會前會後的衛生、服務、物品管理。值班室應由值班人員每天打掃壹次。非值班人員不得在值班室逗留,不得私自將鑰匙分配給值班室。
第四十三條辦公室應當在每天上班前打掃室內衛生。文件、資料、報刊、辦公用品等。應放置整齊,並始終保持清潔。
全體幹部職工要自覺維護院內環境衛生,愛護花草樹木。每周壹上午集體學習結束,黨政辦會組織辦公室人員打掃院內環境。辦公室負責考勤登記,無故不參加保潔者,壹次罰款5.00元,交辦公室用於購買花木。
辦公樓內的樓梯、走道、走廊、衛生間等環境衛生應由專人每天清掃壹次,並隨時保持清潔。
第十章門衛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條門衛24小時值班,每天7: 00開門,19: 00關門。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夜間加班,必須提前聯系門衛。
第四十五條值班警衛不得擅自離開值班室。在下班和周末期間,他們應定期巡邏辦公樓和大院,保持高度警惕,詢問進入辦公區的可疑人員,及時處理問題並及時報告。
第四十六條值班警衛應當愛護花草樹木,每天早晚對院內花草樹木和草坪進行澆水養護,及時制止損壞花草樹木和院內公共設施的行為。要引導外來辦公人員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愛護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各類車輛。
第四十七條值班警衛應按時完成黨政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XI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本規章制度由鎮紀委監督檢查,由黨政辦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制度自1年3月20日起施行。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