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貨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貨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會計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均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因此,判斷是否屬於委托加工業務的關鍵在於:[color=red]確定構成產品實體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color]。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僅添加壹些輔料進行加工的,才可界定為稅法中規定的委托加工業務;否則,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對委托方而言,只能作為外購業務,應按物資采購業務進行處理,相應地,受托方也只能作為商品銷售業務處理。
對於受托方而言,委托加工業務屬於代制業務。受托方對於收到委托方發來的用於加工的材料物資,只應在按表外科目專設的“[color=red]代管商品物資[/color]”或“[color=red]受托加工物資[/color]”備查簿中加以登記。備查簿的登記壹般采用單式記賬法,收到代管物資時的僅僅借記“受托加工物資”,退回時貸記該賬戶即可,無須考慮對應賬戶問題。
備查簿只作為日後存查的備考,實際領用受托加工物資進行加工時,並不考慮所領用物資的金額,其中的賬戶記錄不計入生產成本、也不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存貨”項目中。受托方對於加工中[color=red]實際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費[/color](即所耗用的輔料、生產工人的工資福利費、分配的制造費用等)的處理,仍和正常的自制產品相同,[color=red]應通過“生產成本”賬戶核算[/color],只不過其中的成本僅考慮受托方自身的實際發生額而已。受托加工物資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庫包管,可不通過“庫存商品”賬戶核算,直接在結轉發出成本時,自“生產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主營業務成本”賬戶的借方。
[b]受托方:[/b]
壹、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時,按合同價(或不記錄實際金額)登記備查簿,
借:受托加工物資-某公司(註明物資數量),領用時作相應的附註說明。
退回時貸記該賬戶即可
二、對於加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成本,作: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輔助材料
應付工資
制造費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規定發給委托方時:
1、確認銷售收入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不含稅加工費)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不含稅加工費*增值稅稅率)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同類產品的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2、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生產成本
3、在備查簿中將受托加工物資註銷,貸:受托加工物資-某公司(註明物資數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
[b]委托方:
[/b]壹、發出加工物資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庫存商品
二、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 )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三、加工完成後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貸:委托加工物資[/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