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本表適用於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的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第二,標題項
“納稅期限”:從納稅期限的第壹天起至納稅期限的最後壹天止。
對於年中開始營業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為當月(季)開始營業之日起至當月(季)最後壹日止。從次月(季度)開始按正常情況填報。
“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數字)。
“納稅人名稱”: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登記證上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三。每列的報告
第壹部分,按實際利潤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至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本期發生額”欄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從第2行到第17行,填寫從65438+10月1年到該月(季)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第二部分,按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預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填寫19行至24行。
其中:19行至24行,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從第19行到第24行,填寫從65438+10月1到該月(季度)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第三部分,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額”欄,填寫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金額;“累計金額”欄,填寫從當年65438+10月1到本月(季度)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四。每條線的報告
第1行至第26行,納稅人按其預繳申報方式填表。
實行“按實際利潤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至17行。實行“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19行至24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第26行。
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填寫。其中,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在填寫1至26行的基礎上,填寫28至31行。本表僅第30、32、33行由匯總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填寫。
動詞 (verb的縮寫)具體項目填寫說明
第2行“營業收入”:填寫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收入。銀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第3行“營業成本”:填寫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營業成本。銀行主要列出納稅人經營成本的金額,不參與計算。
第4行“利潤總額”:填寫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會計法規計算的利潤總額。銀行的數據與利潤表所列利潤總額壹致。
第5行“按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應根據稅收規定填寫按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應填寫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應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
第6行“減征或免征稅基的非應稅所得和應稅所得”:填寫稅法規定的非應稅所得、免稅所得、收入減少、收入減少和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數額。本行通過《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減免明細表》(明細表1)完成報告。
第7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填寫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納稅調整數。本行通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填報。
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寫根據稅收規定,企業所得稅前以前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金額。
第9行“實際利潤額”:根據本表相關行的計算結果填寫。9號線= 4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
第10行“稅率(25%)”: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
11行“應交所得稅”:根據相關行的計算結果填列。行11 =9 ×10,行11 ≥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行11 ≠ 9× 10。
12行“所得稅減免”:填寫根據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本行通過《所得稅減免明細表》(附表3)完成報告。
13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納稅人本年度上月和本季度累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欄為空。
14行“特定業務預繳(征收)所得稅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特定業務已預繳(征收)的所得稅額。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應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15行“應交(已退)所得稅”:根據本表有關欄目計算填列。15累計金額列= 11-12-13-14,且15 ≤0,填0;“本期金額”壹欄未填寫。
16行“減:以前年度多繳本期已繳所得稅”:對以前年度多繳未退稅的企業所得稅,填寫本納稅年度已繳所得稅。
17行“本月(季度)實際應納(退)所得稅”: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當17行累計金額欄=15 -16,且17行≤0時,當前金額欄為空。
(二)按上年平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19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壹欄未填寫。
第20行“本月(季度)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
(1)按月預繳的納稅人:20行= 65438行+09 ×1/12。
(2)按季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第65438行+09 ×1/4。
第21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第22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根據本表有關欄目計算填列。22行=20行×21行
第23行“扣除:所得稅減免”:根據稅收規定,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本行通過《所得稅減免明細表》(附表3)完成報告。
第24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根據相關行計算填列。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稅務機關事先確定的其他方法。
1.第26行“本月(季度)確定的預繳所得稅額”:填寫以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確定的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
(四)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相關項目的申報情況。
第28行“總機構分攤的所得稅”:由納稅企業總機構根據本表(1行至第26行)預繳的所得稅匯總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填寫根據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的本期預繳所得稅,並根據不同的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15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總機構分享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總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總機構分享的預繳比例”: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的納稅企業,按總機構分享的預繳比例的25%填報;對在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上報總機構應分擔的預繳比例。
第29行“財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稅額”:由納稅企業總機構根據本表本月(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匯總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1至26行),根據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本期預繳的所得稅額,並根據不同的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實際利潤預繳”:15行×集中財務分配預繳比例。(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第26行×中央財政撥款預繳比例。
對跨地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中央財政撥付的預繳比例報25%;對在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照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上報中央財政撥款的預繳比例。
第30行“分支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根據本表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5438行+0至26行),按照不同的預繳方式計算分支機構應納所得稅額:
(1)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實際利潤預繳”:15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第24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3)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26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付比例”: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付比例報50%;在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填寫分支機構應分擔的預繳比例。
分支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填列銀行。
31行“總公司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納所得稅”是指總公司及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而設立的、按規定視為二級分支機構的部門在本期內預繳的所得稅。
第32行“分配比例”: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寫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確定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
第33行“所得稅分配”:申報匯總納稅的企業分支機構,按照分配比例計算預繳或匯算清繳的所得稅。第33行=30行×32行。
六、“是否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填寫。
納稅人上壹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本年度預繳時選擇“是”,累計預繳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的選擇“否”。
對於今年新設立的企業,如果資產總額和職工人數符合規定條件,選擇是;如果預付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選擇否..
如果上壹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符合規定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則估計本年度會計利潤符合小微企業要求。選擇“是”,預付累計會計利潤不符合小微企業要求,選擇“否”。
納稅人可以根據上年第四季度的預繳情況選擇“是”或“否”,因為上年的匯算清繳尚未完成。
此欄是必需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選擇“否”。
七、表的關系。
(壹)表格之間的關系
9號線= 4號線+5號線-6號線-7號線-8號線。
行11 =9 ×10。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行11 ≠9 ×10。
行15 = 11-12-13-14,行15 ≤0,填0。
17行= 15行-16行,且17行≤0,填0。
第20行本期金額=19累計金額×1/4或1/12。
第22行=20 ×21。
24行= 22行-23行。
第28行=15或24或26×指定比率。
第29行=15或24或26 ×規定比率。
(二)表間關系
第6行=不含稅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明細表(附表1)第1行。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抵扣)明細表》(附表2)第7行“本期金額”=第13行,第11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第7行“累計金額”=第13行,第16列。
所得稅免稅清單(附表3)第12行和第23行=第1行。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第30行“分支機構分享的所得稅額”。
《企業所得稅匯總及納稅人所得稅分配表》(2015版)中納稅人對應行第32、33行=“分配比例”和“分配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