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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南區會計證什麽時間換證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

青財會〔2014〕14號

青島市財政局關於換發新版會計

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各企業,駐青單位: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精神和《青島市財政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於今年啟動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換證範圍

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方可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壹)持有青島市各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發證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前(包括31日);

(三)已完成個人基本信息采集;

(四)完成各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分)。

二、換證時間

(壹)機關事業單位換證時間:2014年5月6日至2014年7月10日(雙休、節假日除外)。

(二)其他單位及企業換證時間: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12月31日(雙休、節假日除外)。

三、辦理程序

(壹)符合換證條件的持證人員,通過青島市會計信息網()下載《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填寫完整,單位審核蓋章(無單位的不需蓋章)。

持《登記表》二份(有主管部門的三份)、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二代身份證原件、近期壹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壹張,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換證手續。舊證由財政部門收回統壹銷毀。

單位統壹辦理的應同時提供《換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匯總表》壹份(見附件2)。

個人委托他人代辦的,應同時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委托書》(附件3)。

(二)因工作調動或戶籍地變動等原因,按規定應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的持證人員,應先辦理調轉後,再辦理換證手續。

(三)持證人員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如學歷、專業技術資格、工作單位、在崗情況等),換證時,應同時攜帶有關證明材料辦理信息變更。

1.學歷發生變化的,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2.專業技術資格發生變化的,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壹份;

3.工作單位或崗位發生變化的,不需辦理調轉的人員,應提供單位出具的在崗情況證明、單位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或單位蓋章的復印件)等材料。

四、相關要求

(壹)對未按規定完成年度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應在其通過網絡培訓的形式完成補學繼續教育內容(即24學時)後,方可換發新會計證。

根據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於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的通知》(青價費〔2013〕42號)文件,2013年9月1日起取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行政事業性收費,2013年度補學所需費用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各級財政負擔;對於補學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所需補學費用由會計人員自行負擔,收費依據山東省物價局《關於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IC卡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的批復》(魯價費發〔2002〕246號)中規定的每人每期72元(24學時)的標準征收,所征收的清欠收入應嚴格按照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區、市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依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權限,統籌安排,精心布置,加強組織領導,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轄區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換發工作。

(三)本次換證工作量大、任務重,各區、市財政部門要規範換證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加強對辦證人員的教育培訓,進壹步完善會計人員基礎信息。

(四)各區、市財政部門對以前部分信息采集不全、缺少照片的,要在換證期間補充完整,保證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完整性、真實性。

(五)各部門、單位在統壹辦理本部門、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換發工作時,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到財政部門辦理。

附件:1.《青島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

2.《換發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匯總表》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辦理委托書》

4.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省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換證時間安排表

5.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的企業,銀行金融系統、鐵道系統換證時間安排表

青島市財政局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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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財政部會計司 山東省財政廳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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