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 詳情分析:
業務招待費扣除采用雙限額,兩者相權取其輕,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銷售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
三、 什麽是業務招待費: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範圍如下:
1、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 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