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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回租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再以租賃方式從買方租回資產。無論采用何種租賃方式,企業都應將售後回租業務分解為兩項業務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出售或者轉讓房地產所有權取得的收入,與轉讓房地產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業務發生時的當期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批復》規定,在根據《批復》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的過程中,涉及稅款繳納或者退稅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案例:甲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654.38+0.8萬元,設備租賃期6年,租金總額654.38+0.8萬元。租賃期滿後,甲公司可再支付50萬元收回設備所有權。

在對擬投資購置的新設備進行全面調查了解後,A公司決定用這800萬元購買壹臺符合技改項目要求的國產設備。

新設備無需安裝即可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壽命為8年。折舊按直線法計提,期末無殘值。購買新設備前,A公司折舊前稅前利潤為10萬元。購置設備後,預計每年可增加折舊前稅前利潤300萬元。

為了簡化核算,假設A公司購買設備後利潤水平穩定,折舊前利潤每年平衡。

第壹年:節稅99萬。

首先,A公司對於銷售回租的舊設備仍然可以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限可以合理確定,到期將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在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租賃期限不能合理確定,租賃資產所有權到期仍能取得的,按照租賃期限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中較短的期間計提折舊。

租賃期滿後,A公司可以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可以按照設備6年的使用壽命計提折舊。年折舊費用為1.8萬元(1080÷6)。

同時,每年可提新設備折舊費654.38+0萬元(800÷8)。甲公司每年可增加稅前扣除費用654.38+0萬元,減少應納所得稅,從而節省企業所得稅33萬元(654.38+000× 33%)。

設備售後回租前應納稅所得額= 1000-1000÷10 = 9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900×33%=297(萬元),稅後利潤= 900-297 = 603(萬元);

設備售後租回後第壹年應納稅所得額= 1000+300-100-100 = 11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100×33%=363(萬元)。

其次,A公司購買的新設備可以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上述計算結果,甲公司購買設備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比上年增加66萬元(363-297)。

稅法規定,企業每壹年投資的企業所得稅抵免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與設備購置前壹年相比增加的企業所得稅。而A公司的投資信用是320萬元(800×40%),是66萬多元。因此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可以全額抵扣。當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收入仍為297萬元,稅後利潤為803萬元(1100-297)。

售後租回後,企業稅後利潤增加200萬元(803-603),折舊費用及投資抵免所得稅* * *節省A公司所得稅99萬元(33+66)。

本企業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應納所得稅、稅後利潤、節稅的計算與第壹年相同。

因為稅法規定,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額少於抵免的,未抵免的投資額可以由企業在下壹年度比照設備購置前壹年度新增企業所得稅額予以展期,但抵免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五年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63萬元,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甲公司本年度尚有未承諾的企業所得稅56萬元(800× 40%-66× 4),不足66萬元,可用於投資抵免。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307萬元(363-56),稅後利潤793萬元(1100-307),增加1.9萬元(793-603),節約企業所得稅89萬元(33+56)。

第六年:稅後利潤增加654.38+0.34萬。

第六年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63萬元,稅後利潤737萬元(1100-363),稅後利潤比規劃前增加1.34萬元(737-603)。所得稅的節省體現在折舊費用帶來的33萬元的扣稅。

第七年和第八年應納所得稅和稅後利潤的計算與第六年相同。

第八年:稅後利潤65438萬+0392萬。

八年間,A * * *公司節約企業所得稅584萬元(99×4+89+33×3),增加稅後利潤1392萬元(200× 4+654.38+090+654.38+034× 3)。

由此可知,企業將回租和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結合起來,會增加稅後利潤,使承租人獲得更多的企業所得稅收入。

對此,企業應綜合考慮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資本結構和資金狀況,充分利用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實踐中,企業還應考慮現金流、貨幣時間價值和資金成本的差異,結合稅負和收益的比較,選擇最佳的融資方式。(1)賣方(承租人)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第壹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範圍,不予征收。”

(二)受讓方(出租方)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承租人在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所有報酬和風險尚未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形式上看售後回租的行為,將資產的售後回租視為同壹筆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不再分為銷售和租賃兩種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但相對於賣方(承租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受讓方(出租人)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3)賣方(承租人)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務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租賃項下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賬面原值計提計稅依據。租賃期間,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根據此規定,融資性售後租回行業分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壹,由於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尚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認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故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二是賣方(承租人)仍以出售前的賬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折舊,即折舊處理與自有資產相同。

第三,融資租賃的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支付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應當按照規定從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折舊費用中扣除。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整合采取了相對簡化的方式,以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或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準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租回的稅前扣除政策與融資租賃不同。根據財稅[2012]82號文規定,售後回租融資的契稅政策如下

根據通知,下列情況免征或不征契稅:

——開展回租業務,承擔承租人房屋、土地所有權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照章納稅。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和土地所有權的,免征契稅。

——單位和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對被投資公司的持股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房屋、土地權屬不轉移,不征收契稅。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所有權轉移到個體工商戶名下,或者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所有權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的,免征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給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征契稅。

通知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重新購買房屋,房屋交易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新購住房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差額部分征收契稅。因征收個人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居民,不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調換的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應按差價征收契稅。

通知指出,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企業承接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以計稅價值的交易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

據介紹,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