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情如下: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制度和方式。仲裁是壹種具有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糾紛解決方式。
壹般來說,仲裁不是司法機構,而是民間機構。仲裁的法律工作者均為兼職律師、法律顧問或退休法律工作者。進行仲裁,在65,438+000名仲裁員中,我們將選擇壹名仲裁員代表,乙方將選擇壹名仲裁員代表,並將有壹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這反映了對爭端解決事項中當事方自主權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種糾紛的合法且最終的途徑。
法國諺語中有壹句話:“正義是正義的最後壹道防線”,就是這個道理。在沒有當事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這是訴訟與仲裁的顯著區別。
仲裁機構是非司法第三方爭議解決機構。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納入司法機關序列,在設立、組織和活動上具有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