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7日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各級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企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事業單位財務部門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規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額補助、超支不予補償、結轉和按規定結余使用等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額補助應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情況和資產狀況確定。固定或定額補貼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支付方式。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上年結轉和結余情況,計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和財力可能,計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自行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壹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國家壹般不調整財政補貼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當上級下達的經營計劃有較大調整,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有較大影響時,事業單位應報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調整;財政補貼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增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支出預算會相應增減。
第十壹條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計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規範決算管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而依法取得的無償資金。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業務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業務收入;從財政專戶撥付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批準未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營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四)掛靠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掛靠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營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除專業業務活動和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其全部收入納入預算,統壹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付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克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和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本消耗和損失。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壹)業務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保證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完成特定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二)營業外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補助掛靠單位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補助掛靠單位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單位上繳的支出。
(五)其他費用,即本條上述規定以外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捐贈支出。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將所有支出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壹條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自行規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時,應當正確歸集實際支出數;不能收取的,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配。
營業費用要和營業收入相匹配。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指定項目、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專項資金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並可以根據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方法。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各類票據的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用途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八條結轉和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支的結余。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已執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需在下壹年度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預算目標已經完成或因故終止的當年剩余資金。
營業收入和支出的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非財政撥款應當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的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職工福利基金中提取,剩余部分可以作為公用基金,彌補以後年度的收支結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壹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公用經費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六章專項資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專項資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先用後收、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專項資金包括:
(壹)修購基金,即按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壹定比例,並按規定在相應的購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並按其他規定轉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得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余額的壹定比例並按照其他規定,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
(三)其他資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資金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類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嚴格控制和保證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變現或者消耗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的資金運用金額、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消耗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和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庫存損益應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房屋、構築物;特種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展品;書籍和檔案;家具、器皿、配件和動植物。行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壹條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年底前要進行壹次全面清查,確保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
第四十三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為使用者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業務支出。
第四十四條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機構要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事業單位不得將財政撥款及其結余用於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資產、* * * *。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承擔的可以用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八條事業單位負債包括貸款、應付款、暫存款和應付款。
應繳資金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款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其他資金。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結算,確保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全部負債。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資金管理,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不得違規舉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第九章事業單位清算
第五十壹條事業單位轉讓、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清算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清理本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計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交接、接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壹)因隸屬關系改變,從建制內轉出的事業單位資產全部無償劃轉,資金相應轉移。
(二)已轉制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所有資產扣除負債後,轉為國家資本。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撤銷的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全部資產。
(四)被合並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給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並後的剩余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五)被分立的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被分立的事業單位,資金應當相應轉移。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相關報告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財政撥款收支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表及其他主要表格、相關附表和財務報表。
第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收入與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與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與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對當期或下期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七條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和執行、資產使用、收入和支出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占公用支出的比例、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等。主管部門和機構可根據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二章XI金融監管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披露財務信息。
第六十壹條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適用本規定,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條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參照本細則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下列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細則:
(壹)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附屬於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接受其他單位投資回報的事業單位經營的項目;
(3)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合格機構。
第六十六條突出行業特點,需要制定行業和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國務院市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制定。
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壹些行業可以將權責發生制引入行業和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體系。
第六十七條省和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