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變造會計憑證,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方法,改變會計憑證的真實內容的行為。主要表現為:①塗改原始憑證中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等內容;②利用計算機、復印機等先進工具,對原始憑證進行二次處理;③由於會計人員審核不嚴或玩忽職守、喪失原則,以變造的原始憑證為基礎,填制記帳憑證,如根據塗改後的發票編制記帳憑證的行為等。
(3)偽造會計帳簿,是指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根據偽造或者變造的虛假會計憑證填制會計帳簿,或者不按要求記帳,或者對內和對外采用不同的計算口徑、計算方法、計算依據登記會計帳簿的手段,制造虛假的會計帳簿的行為。
(4)變造會計帳簿,是指利用塗改、拼接、挖補或者其他手段改變會計帳簿的真實內容的行為。如改變會計帳簿所記錄的日期、單位名稱、摘要、數量、金額等。
(5)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是指不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不以真實、合法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為基礎,擅自虛構有關數據、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上述5種行為的***同特征是,都是故意違法的行為,即當事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壹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而為之。這種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的行為,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壹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所以應從重制裁,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