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財會〔2018〕10號文,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5月19日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七章二十七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第六條規定: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