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明確規定:
第五條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也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