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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會計工作需要註意哪些問題?具體如何操作?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x0d\(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x0d\(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印章。\x0d\(3)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x0d\(4)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數據盤、磁帶等內容。\x0d\(5)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等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x0d\2.按照移交清冊逐項移交\x0d\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是:\x0d\(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壹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x0d\(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壹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壹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x0d\(3)所有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x0d\(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x0d\(5)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x0d\(6)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後,方可交接。\x0d\3.專人負責監交。\x0d\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x0d\(1)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x0d\(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x0d\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的情況:\x0d\①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如因單位撤並而辦理交接手續等;\x0d\②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x0d\③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x0d\④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x0d\4.交接後的有關事項。\x0d\(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x0d\(2)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x0d\(3)移交清冊壹般應填制壹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壹份,存檔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