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終止、註銷登記手續前形成的會計檔案,由終止單位的業務部門或者產權人委托或者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帳簿、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至少保存10年。否則,擅自銷毀,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相關涉稅資料保存期限為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字[1998]32號)第八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定存期分為5類:3年、5年、10年、15年、25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