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是財政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
範圍內制定的調整會計工作某些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其他部門依據職責權限制定的規範性會計文件也屬於會計規則,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批。
備案部門規章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會計法規的地方會計地方政府規章。具體規定請參考各方下發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