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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在省內的轉移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調入省內其他市的,由持證人員或委托代理人向當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查驗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登錄“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審核其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應當在轉入名額補齊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入手續。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轉崗後應當參加當年繼續教育。

被轉讓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資格證書的“註冊、變更和轉讓記錄”頁打印轉讓記錄。

持有人應當持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要求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其他手續,自辦理轉移手續之日起90日內,到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在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收或者返還持有人電子信息前,持有人申請取消轉入的,應當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交取消轉入理由的書面說明。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根據持證人員的申請,取消轉入或重新申請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