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 為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的法律。法律修訂過程如下:
1、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根據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3、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4、根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等十壹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壹)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