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結清工程款、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計提折舊,取得發票後可調整折舊。但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調整。根據未來適用的法律,原折舊額不需要調整,按照新的固定資產價值計提折舊。
估計和過賬時:
借:固定資產-估算,
貸款:在建工程。
應計折舊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費用/R&D費用/制造費用
貸:累計折舊。
結算完成後:
借:固定資產、
貸款:固定資產-估算,
應付賬款(或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