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負債,新租賃準則下的產物,即承租人在租入資產確認使用權資產的同時確認租賃負債,不管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均要在資產負債表列示,它等於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
2018年12月7日財政部發布財會〔2018〕35號文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新租賃準則與IFRS 16趨同。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新租賃準則下對於承租人取消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區分,要求對所有租賃均需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並引入了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概念,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租賃負債通常分別在非流動負債和壹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後續計量中,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即折現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並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