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求會計論文:會計準則與稅收處理的矛盾

求會計論文:會計準則與稅收處理的矛盾

會計準則和當前稅收處理的矛盾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稅務部門已經成為各國企事業單位報表的主要使用者。因此,會計報表在不妨礙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基礎上,盡可能地滿足稅務部門的管理需要,應該成為會計報表的目標之壹。然而,我國當前的壹些稅務處理及會計報表反映稅務信息的方法,與會計基本假設和準則存在壹些矛盾,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問題。研究這些問題與矛盾的根源,並制定相應的對策,應成為會計及稅務理論研究工作者的任務之壹。 

壹、增值稅與會計權責發生制的矛盾 

我國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增值稅。但這壹稅制付諸實施後,作為反映企業經濟活動的會計,在對增值稅進行賬務處理時,卻與我國現有會計準則相悖。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賬中,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從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的設置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的,即增值稅的交納,是在產品銷售的基礎上,計算出應交增值稅的銷項稅額,並扣除已購入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後,再來核算本期應交納的實際稅額。由於當期購入的原材料並不壹定全部被消耗在當期已銷產品成本中去,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的增值部份。盡管從長期來看,通過遞延,企業所交納的增值稅的總額,與其增值總額是壹致的,但是,人具體的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兩者並不壹致,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由於其他經濟活動,如產品成本核算,收入費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的,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卻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進行,這就使得會計信息資料卻少可比性,從而削弱了會計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們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從損益表中的銷售收入或毛利的會計信息的邏輯關系上,判斷出企業是否合理計算了應納流轉達稅。特別是壹些外商獨資企業,在掌握了會計信息很難邏輯反映增值稅與企業實際增值的情況後,利用會計賬務處理的這壹缺陷,從事偷逃增值稅的不法行為。如對那些實行先征後退的外商出口企業,按照現行的稅法,在他們的產品出口時先征17%的增值稅;待產口出口後,再退9%的增值稅,實際稅負為8%。為了逃稅,他們通過關聯企業,將出口產品的售價,壓低至材料成本價,以遠低於實際成本價的售價,將產品銷售到境外。由於出口產品“不增值”,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不僅不交稅,還可退稅。稅務部門僅僅從增值稅的會計信息上,是很難區分出是由於人為壓低售價造成的,還是由於當期購入原材料過多,而投入產出較少造成的。這完全是我們所謂的增值稅,實際上並不按照企業增值部份計算所致。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使得會計失去了應有的反映功能,也使會計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現行增值稅會計不能直接反映企業的增值稅情況,這不能不說是增值稅會計的缺陷。如果我國現行稅法能夠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將按銷售收入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當月已銷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來計算當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不僅合理,而且出可使增值稅的信息能夠為稅務部門的監督提供很大的幫助。國為,這樣稅務部門很容易從損益表的銷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據壹定比例,很快推算出當期所交納的增值稅是否合理。因些根據這壹方法來計算每期應交納的增值稅,也符合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原則與配比原則。 

二、營業稅與會計復式簿記的矛盾 

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定了具有高額利潤的房地產業,在交易時應交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這壹做法符合“統壹稅法、公平稅負”的稅制改革的精神。然而,在確定資本權益交易時,考慮到我國證券市場尚處在發育階段,還需要大力扶持。因此,就暫不對證券股票的買賣征收流轉稅。由於股票證券是資本權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因此,資本權益的交易,也就不計征任何稅了。這壹做法,表面上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環境的現狀,但由於忽視了復式會計的特征,使得上述做法,帶來了會計理論的矛盾。 

根據會計復式簿記理論,任何經濟活動的發生,都會有三種現象,要麽是資產實物和債權形式的轉化,要麽是權益和負債形式的相互轉化,要麽是資產實物和權益同時發生變化。但是,我們在制定稅法時,卻不考慮復式會計的原理。如房地業務的交易,應征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及房契稅,而資本權益的交易,卻不征收分文的稅。這就忽視了企業的資產交易與資本權益的交易,在會計表現方式上,有時實際上是壹致的原理。例如,壹家中方房地產公司,以壹幢樓房與壹家外資企業合資。外商投入機器設備及流動資金,並同中方投入的房產通過註冊,成立了壹家新的中外合資企業。房產通過合資後,由資產變成了權益。然而,合資不到壹年,中方以合資企業經營效益不佳為由,提出退股。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如果合資壹方提出退股,合資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於是,外方順理成章地以房產的市價,購買了中方的權益。由於是股權交易,按照我國現行稅法,不需要交納任何稅金。這樣,房屋的產權就合法地變成了外方獨資企業所有。盡管上述交易的結果都是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在形式上是將資產交易變成了資本交易,即不違反稅法,又逃避了應交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契稅等。可見,外方投資者正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漏洞,通過會計手段,先將資產變成資本,然後再進行交易,從而逃避了納稅義務。這壹漏洞的產行,正是由於我們忽視了復式會計的基本原理。因此,在制定稅法時,認真研究會計原理與會計準則,是保證稅制公平合理的必要前提。 

三、所得稅與會計期間假設的矛盾 

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收體制中的壹項重要的稅種。所得稅的計征是根據某個會計主體,在壹定期間內其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稅法允許的合理開支後,按其凈所得的壹定比例予以計征。因此,我們在計征所得稅時,依據了兩項會計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與會計期間假設。應該說這是合理的。但是,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與完善過程中,在現代企業制度尚未建立起來之際,我們不得不依靠那些有壹時功效的經營方式,如承包經營及租賃經營等。而這些經營方式,由於其不規範,在依據上述兩個會計假設計征所得稅時,會產生壹系列問題。首先,會計主體是以企業法人為依據,而不確認具體的經營者個人,但承包經營卻相反,怨只認承包經營者個人,而不確認法人。其次,在稅務部門計征所得稅時,是以假設的會計期間為納稅期,而承包經營者,卻以承包經營期為其納稅義務期。因此,當納稅期與承包經營期不壹致時,就會產生無法解決的矛盾。 

例如,有壹家企業給某個個人承包,承包期為19*6年7月至19*7年6月。在承包期19*7年1月至6月的經營期內,按所得稅法,承包者根據他的經營凈所得,先預繳了兩個季度的所得稅。由於承包者在經營過程中采取了急功近利的壹經營措施,如超強度的使用設備,不對設備進行應有的保養,不處理過時陳舊的存貨與可能的壞帳,不確認可能的或有負債等。因此,當所有者收回企業後,不論怎樣苦心經營,都會面臨立即虧損的局面。當後任經營者繼續經營該企業時,造成了大面積的虧損,而且虧損額超過了19*7年1月至6月的凈所得。這樣,上半年與下半年相互抵消,全年出現了凈虧損。按照稅法規定,稅務部門退回了該企業上半年預繳的所得稅。然而,對於這筆退稅應該歸誰所有,引起了法律上的爭論。承包者認為,這筆退稅是由承包者所繳,理所當然應由承包者所得。然而,後任經營者認為,退稅是經營虧損引起,沒有虧損,也就無所退稅。更為關鍵的是,後任經營者認為,稅務部門退稅是以企業法人為對象,而不是以個人為對象,所以,退稅理所當然為企業所有。其實,上述矛盾的關鍵,在於會計主體及會計期間假設與經營方式的矛盾。由於稅法是依據會計主體與會計期間假設來制定的,而承包經營方式卻是以自然人為核算對象,以承包經營期為其權利、義務及責任的確認期。當二者發生矛盾時,我們稅法就無所適從。

參考資料:

/viewnews-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