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銷售商品的現金折扣,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科目。黃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減免。現金折扣壹般用符號“折扣率/付款期限”來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賣家允許客戶付款的最長期限為30天,如果客戶在10天內付款,賣家可以給客戶商品售價的2%折扣。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會計編號2017第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現金折扣不再計入“財務費用”。因為現金折扣客戶最終是否享受存在壹定的不確定性,這部分會形成可變對價,在賬目中應單獨確認。
現金折扣企業為鼓勵買家快速支付貨款而提供的優惠價格政策。例如,如果他們在20天內付款,他們可以享受2%的價格折扣,有些客戶最終是否會享受折扣存在壹定的不確定性。
這部分形成可變對價,可能變化的部分是價格的2%,取決於客戶是否選擇享受現金折扣,20天內付款。
如果銷售合同中規定了現金折扣,現金折扣將導致合同中不同的交易價格和可變對價。
企業應當按照預期價值或者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包括可變對價在內的交易價格不得超過在消除相關不確定性時累計確認收入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
也就是說,企業在對此進行評估時,既要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也要考慮轉回金額的比例。如果累計確認收入很可能顯著轉回,則可變對價不應包含在交易價格中。
比如企業給客戶的現金優惠是“2/20,1/30,n/45”(20天以內付款打2折,20天到30天以內付款打1折,30天以上45天以內付款打6折)。根據之前的數據,預測會有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