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商品收入;
2.提供勞務收入;
3.財產轉讓所得;
4.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版稅收入;
8.捐贈收入;
9.其他收入。
收入的確認條件是: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相關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綜上所述,收入總額是指納稅人當期產生的、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入+補貼收入。
法律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損益表應當按照收入、費用和利潤構成項目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和列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錢。在損益表中,收入應該根據其重要性分項列示。
(2)費用,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中經濟利益的流出。在損益表中,費用應該根據其性質分項列示。
(3)利潤是指企業在壹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在利潤表中,利潤應按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的構成分類分項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