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解釋5號文件有規定。
原文如下:
“九、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根據其余額性質在資產負債表進行列示。其中,對於增值稅待抵扣金額,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本解釋發布前應交稅費未按上述規定進行列報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1、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入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入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2、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3、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4、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5、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