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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對司法鑒定的異議

法律主觀性:

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異議後,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鑒定人不合格、鑒定程序違法、鑒定意見證據不足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鑒定書後,應當及時將副本發送當事人。當事人對鑒定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說明、解釋或者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收到鑒定人書面答復後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鑒定意見中的缺陷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復審等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