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安徽省建築裝飾協會的協會章程

安徽省建築裝飾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全稱為安徽省建築裝飾協會(英文翻譯為ANHUIBUILDINGDEC-ORATIONASSOCIATION;縮寫為ABD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全省從事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聯合全省從事建築裝飾工程的企事業單位,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促進全省建築裝飾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裝協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2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貫徹落實黨和政府有關建築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築裝飾行業管理。‘

(二)對全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方向和規劃,供政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決策參考。

(三)積極開展省內外和國際學術、技術、經濟情報交流,開發新產品,舉辦技術講座、產品展覽等活動,使不斷出現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推向市場,推廣技術經濟成果、推進我省建築裝飾行業技術進步。

(四)積極開展人才培訓,不斷提高我省建築裝飾行業整體素質。

(五)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指導我省建築裝飾企業加強質量管理,促進行業競爭機制的形成,進行建築裝飾工程和產品評議,推動我省建築裝飾行業質量、效益的普遍提高,打造更多的精高工程,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

(六)編輯出版刊物、雜誌、手冊、教材及其它有關學術、技術資料,運用網絡技術,加快行業信息和流通。

(七)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如協助政府編制有關地方性技術標準和規程等。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和優秀人才。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營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2、個人會員: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公民權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本行業和相關領域有壹定的積極影響和建樹,熱心本會的工作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並按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3、按本協會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申請和批準手續。

第九條本會會員實行動態管理,有進有出,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會員資格的取得:

1、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本會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願中止資格的,由其書面提出,經法人代表或會長同意,由協會辦公室辦理有關註銷登記手續;

2、單位及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本會辦公室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批準後予以註銷登記;

3、會員因自動退會或因違法、違規、違紀或收到行業自律性懲戒須取消其會員資格的,經由本會辦公室提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後,予以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同關心的問題和提出意見的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有獲得本會信息、技術、咨詢等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五)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的工作和發展,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壹)聘請名譽會長,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在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舉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在情況特殊時,理事會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理事單位推選的理事即為該單位的代表,該理事工作調動或離任時,其理事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理事名額仍由理事單位另行選派、遞補並報本會辦公室,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行使理事職權,並在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他人出席和進行表決:常務理事會在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屆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秘書長任法定代表者,由法人代表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咨詢服務的收入;

(四)社團創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後利潤;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等單位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4年8月3日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