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Trust)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信托是壹種理財方式,也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壹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壹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壹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托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托責任是在信托關系成立,受托人就負有信托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信托責任是指受托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托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托責任。信托責任是將受托人和受托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壹起的紐帶。信托的三方分別為股東/企業管理層/股東,信托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