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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補虧損的會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其年度虧損;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按實際補償年限計算。”這裏所說的損失,不是財務報表中反映的損失,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損失金額,經主管稅務局根據稅法規定進行核實調整後的金額。年度虧損的納稅人,必須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審核納稅人的年度納稅申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然後進行調整確定。

彌補虧損有兩層意思:壹是從虧損年度的下壹年開始連續計算五年;第二,連續年度虧損必須從第壹個虧損年度開始計算,虧損回收期要依次計算。各虧損年度的連續回收期不應相加,計算不應脫節。

比如某廠從1994到200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見文末表格。

因為賠償期限是連續計算的,1994的30萬元損失賠償期限是1995 ~ 1999,* * *賠償損失25萬元(10+5+10),剩下5萬元未賠償,應由稅後利潤賠償。1995的損失賠償期限為1996 ~ 2000年。由於已經用1996、1997、1999的利潤彌補了1994的虧損,所以只能用25438+0994。因為5年期已過,還有2萬元沒補,下壹個納稅年度不能稅前補。

對企業扭虧的檢查,首先要檢查以前年度扭虧和結轉的期限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少轉多的問題。然後根據《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所得稅申報表附件1)中的虧損彌補金額和稅務機關以前年度調整的虧損金額,核定本年可彌補的虧損金額,對不符合要求的進行調整,按照調整後的金額彌補虧損。

例如,稅務人員在審核某企業2000年的“本年利潤”科目時,發現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68500元的記錄,於是進壹步審核,核對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本年利潤164000。

貸款:所得稅31515

利潤分配-彌補虧損68500

-未分配利潤63985

查詢“利潤分配”科目,發現“未分配利潤”明細賬期初借方余額為6.8萬元。相關利潤分配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彌補虧損68500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8500。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4397

貸:應付賬款-罰款2000。

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金6198.5。

——提取公益金6198.5

故“未分配利潤”明細賬期末貸方余額為49,588元。

納稅人逐年查閱“利潤表”和“未分配利潤”明細賬,發現該企業在1993年度虧損39.6萬元,1994至199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9萬元、6.5萬元、5.3萬元、5.7萬元和62.5萬元。所以到1998結束,還是虧了68500元。

企業在1993發生的虧損的回收期應為1994 ~ 1998,1999為虧損發生後的第六年,已超過稅法規定的虧損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的年限,應以稅後利潤彌補。由於企業錯誤地用稅前利潤彌補了虧損,影響了199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如果所得稅少於22,605元(68,500× 33%),會計處理應調整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2605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22605

借方: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2260.5

-公益金2260.5

貸款: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521

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所得稅22605

貸款:銀行存款22605

對賬後,企業“未分配利潤”貸方余額為365,438+0,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