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 .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的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的依據。
3.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核算。
(1)購入和調撥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購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入賬。按照規定繳納的車輛購置附加費包含在購車款中。
(2)自制固定資產應按人工、材料和費用核算。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照改建、擴建所發生的費用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計入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格、運雜費和安裝費進行核算。
(五)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提供的相關憑證進行核算。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全價核算。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移交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實際價值確定後再進行調整。
購買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如何使用本課程:
(1)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根據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繕購置基金”、“業務支出”、“專用基金支出”科目,同時貸記“銀行存款”和“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4)有盈余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價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盤虧而減少的固定資產,應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報廢或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均列入修理和購建基金專用帳戶。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理購置費”科目,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固定資產投資轉出,應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定辦理。
5 .事業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