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的各種收入。營業外收入不是企業經營資金成本產生的,不需要企業支付。其實是壹種凈收入,不需要匹配相關費用。
因此,在會計核算中,應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的界限。壹般來說,企業營業執照中載明的除主營業務和其他附屬業務以外的所有收入,都視為營業外收入。分類核算壹般采用貸方多欄賬格式。
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債務重組收益、政府補助、盤盈、捐贈等。
1.處置非流動資產收益包括處置固定資產收益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處置固定資產收益,是指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報廢固定資產的殘值和變價收入,扣除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清理費用和與處置相關的稅費後的凈收益。出售無形資產利潤,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取得的凈收入,扣除出售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益,是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的資產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換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扣除相關費用後計入營業外收入。
3.債務重組利潤是指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與清償的現金和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營業外收入折股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4.存貨利潤是指企業在現金和其他資產的存貨中取得的,經批準後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資產金額。
5.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