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授予會計專業技術證書,該證書由人事部統壹印制,由人事部、財政部統壹印制。這個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選拔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考試水平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等級代碼為2。
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由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組成。
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天半,初級會計實務課程3小時,經濟法基礎課程2.5小時。
註冊條件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有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教育部門承認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註冊程序
凡符合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後,在規定期限內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報名表》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審核通過後,發放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成績管理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註冊時間
報名時間壹般安排在考試年度前壹年的9月-165438+10月。
2.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授予會計專業技術證書,該證書由人事部統壹印制,由人事部、財政部統壹印制。這個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選拔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考試水平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等級代碼為1。
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由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組成。
中級資格考試分為三天半,財務管理和經濟法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科目3小時。
註冊條件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有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會計工作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兩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
5.獲得博士學位。
(3)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中級、初級資格,並具備上述基本條件者,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報名條件中規定的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的總年限,截止時間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前。
註冊程序
凡符合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核實。應在規定期限內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報名表》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審核通過後,發放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成績管理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兩年為壹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註冊時間
報名時間壹般安排在考試年度前壹年的9月-165438+10月。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壹般安排在考試年度5月的第三個周六日。
3.0
試點範圍
為推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方法,在總結2003年浙江、湖北兩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4年擴大了16省市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點工作。2005年擴大到29個省市。
2005年,高級會計師試點地區確定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自治區。
組織管理
人事部、財政部* * *結合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擴大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試點考試由國家組織,評價工作仍由試點省份按現有辦法組織。在高級會計師評價與試點相結合的地區,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的人員必須通過考試,方可參加評價。
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負責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和閱卷、確定合格標準。
試點地區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由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當地人事、財政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註冊條件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專業職務資格考核條件各地不壹。請參考當地的申請條件。
2 .經省級人事、財政部門批準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時間為210分鐘。
附:2006年全國高級會計師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考試模式
采取開卷筆答題方式。主要考察考生運用會計、財稅等相關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對相關背景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的綜合能力。
註冊時間
2006年5月中旬開始登記。
考試時間
2006年9月3日(周日),上午8:30-12:00。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學、中專和高考定點學校。
考試要求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組織紀律,切實做好試卷保密、試卷管理、考場組織等環節的工作,對泄密和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在試點考試工作中,各地要認真組織和聽取考生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試點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聯系。
可接受性標準
試點地區可根據當地會計專業人員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標準,確定參加當年使用標準,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備案,由試點地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出具考試成績證明,該證明僅在本年度當地評聘工作中有效。
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並達到國家資格標準者,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頒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期3年。1.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授予會計專業技術證書,該證書由人事部統壹印制,由人事部、財政部統壹印制。這個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選拔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考試水平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等級代碼為2。
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由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組成。
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天半,初級會計實務課程3小時,經濟法基礎課程2.5小時。
註冊條件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有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教育部門承認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註冊程序
凡符合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後,在規定期限內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報名表》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審核通過後,發放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成績管理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
註冊時間
報名時間壹般安排在考試年度前壹年的9月-165438+10月。
2.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資格標準的考試制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授予會計專業技術證書,該證書由人事部統壹印制,由人事部、財政部統壹印制。這個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選拔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
考試水平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等級代碼為1。
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由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組成。
中級資格考試分為三天半,財務管理和經濟法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科目3小時。
註冊條件
(壹)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有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取得大專學歷,從事會計工作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兩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
5.獲得博士學位。
(3)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中級、初級資格,並具備上述基本條件者,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報名條件中規定的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會計工作的總年限,截止時間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前。
註冊程序
凡符合報名條件,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核實。應在規定期限內持學歷證書、身份證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報名表》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審核通過後,發放準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成績管理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以兩年為壹個周期,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註冊時間
報名時間壹般安排在考試年度前壹年的9月-165438+10月。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壹般安排在考試年度5月的第三個周六日。
3.0
試點範圍
為推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方法,在總結2003年浙江、湖北兩省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4年擴大了16省市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試點工作。2005年擴大到29個省市。
2005年,高級會計師試點地區確定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自治區。
組織管理
人事部、財政部* * *結合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擴大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試點考試由國家組織,評價工作仍由試點省份按現有辦法組織。在高級會計師評價與試點相結合的地區,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的人員必須通過考試,方可參加評價。
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負責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和閱卷、確定合格標準。
試點地區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由省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當地人事、財政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註冊條件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專業職務資格考核條件各地不壹。請參考當地的申請條件。
2 .經省級人事、財政部門批準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時間為210分鐘。
附:2006年全國高級會計師會計實務考試大綱。
考試模式
采取開卷筆答題方式。主要考察考生運用會計、財稅等相關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對相關背景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和處理的綜合能力。
註冊時間
2006年5月中旬開始登記。
考試時間
2006年9月3日(周日),上午8:30-12:00。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學、中專和高考定點學校。
考試要求
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組織紀律,切實做好試卷保密、試卷管理、考場組織等環節的工作,對泄密和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在試點考試工作中,各地要認真組織和聽取考生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試點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聯系。
可接受性標準
試點地區可根據當地會計專業人員實際情況,參照國家標準,確定參加當年使用標準,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備案,由試點地區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出具考試成績證明,該證明僅在本年度當地評聘工作中有效。
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並達到國家資格標準者,由全國會計考試辦公室頒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