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字[1998]32號)第六條規定:“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機構按歸檔要求整理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清冊。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可以在會計年度終了時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臨時保管壹年。期滿後,原則上由財務會計部門補足庫存,移交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沒有檔案機構的,應當指定專人在會計機構保管。出納可能不負責會計檔案。
3.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保存在原卷內。個別檔案需要拆封整理的,應與原財務會計部門和代理* * *共同拆封整理,明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