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省市對此罪的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次參考犯罪地點標準。
該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賄賂、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25法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壹條,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視為“數額較大”,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案件發生後,人民檢察院不返還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