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中小學會計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上述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可參照本制度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定期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按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參照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