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以其投入公司的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制度。投資者只需以其投入公司的財產承擔風險,不會涉及其他財產。對公賬戶凍結對法人代表本人沒有影響。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繳納的認股款,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換後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以增資為目的公開發行股票,應當依法辦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於本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