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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對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銀監會等七部委《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被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設立的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合規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註重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建立持續審慎的市場化運作商業模式。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幹涉。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損害客戶利益的活動。第四條市政府設立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和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市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科委、工信委、發改委、財政委、規劃國土委、公安局、地稅局、市場監管局、法制辦、金融辦、人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銀監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指導融資性擔保行業規範發展,審議決定行業監管重大事項,協調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政策性融資性擔保業務績效評價和綜合考核機制,推動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支持和服務中小企業融資。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科委,市聯席會議制度另行制定。第五條市科技工貿信委作為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的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對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和業務實施行政許可,頒發和管理營業執照,負責本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變更、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市聯席會議和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按要求及時上報本市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機構概況、年度發展和監管報告,持續跟蹤監測本市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1至2家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1)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1。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2.連續經營三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三年累計凈利潤654.38+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本項目實施後的長期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二)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有壹定的行業背景,在所在行業有壹定的影響力,並能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經營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第七條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應當以現金方式壹次性繳納,不得以借入資金或者他人委托的資金入股。企業法人為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由兩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份。壹般發起人應具備壹定的行業背景、持續出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不低於500萬元,持股比例不低於65,438+0%。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後,股權轉讓、質押等相關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八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備符合前款關於主發起人和壹般發起人的規定的條件。(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三)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四)有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註冊資本。(五)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六)具有健全的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規定的任職資格,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備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從業人員應參加擔保、財務等方面的專項培訓,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具備良好的依法合規和審慎經營意識。第十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應當向市科工貿信委提交設立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申請書。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2)可行性研究報告。(三)章程草案。(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和股權結構。(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股東資信證明及相關材料。(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九)主發起人為法人的,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審計報告;主要發起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涉及境外(含港澳臺)投資者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需提交市科工貿信委的外商投資許可申請材料。第十壹條市科技工貿信委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經營許可證。第十二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憑市科工貿委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市市場監管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