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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標準制定者認為有必要區分研發支出,這種區別如何影響會計處理

研發費用是指研究與開發某項目所支付的費用。

我國有關制度對研發費用的規範存在於兩個方面:壹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文件財會〔2006〕3號發布的《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所得稅法》。前者從會計核算角度規範了對研發費用的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後者從稅法角度規範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攤銷及抵減應稅收入進行了規定。

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分為兩大部分:

壹是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及無法區分研究階段研發支出和開發階段研發的支出全部費用化;

二是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證明符合無形資產條件的支出資本化,分期攤銷。

如前所述,《中華人民***和國所得稅法》對研發費用要求分別兩種情況進行處,“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可見,在研究費用的處理方面,我國實務界會計處理與納稅扣除的規定也不壹致。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則規定,“研究和開發活動的成本金額應作為其產生期間的費用被記入賬內,但達到開發成本第17節被遞延的程度時例外”。

第17節規定,“壹個項目的開發成本如果滿足了以下標準,則可以向未來期間遞延:

1、對產品或工藝方法清楚地加以說明,而可歸屬到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別加以鑒別。

2、產品或工藝方法的技術可行性已被論證。

3、的管理部門已經表示了其生產、在市場出售或使用產品工藝方法的意向。

4、對於產品或工藝方法有壹種清晰的未來市場的跡象,或者在內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對於的效用能夠進行論證。

5、存在充足的資源,以及完成工程項目並在市場出售產品或工藝方法”。

可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對於研發費用的處理與我國會計準則對研發費用處理基本相同,但與我國稅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