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隨時對商業銀行的存款、貸款、結算和呆賬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檢查監督時,檢查監督人員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財務會計資料、業務合同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有關的信息。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