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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基層醫療機構。

第壹,加大硬件投入。包括發改委安排的基建,包括中央安排的設備購置補貼,總額達到530億元。

第二,加大對軟件的支持。加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力度有十項措施。每壹項措施都涉及到錢,比如招聘醫務人員到基層工作,組織對口支援,鼓勵大學生到基層深造,轉崗培訓,下令定向招聘醫學生。

第三,隨著公共衛生和醫療保障投入的增加,支付能力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自身優質服務獲得更多補償。他們的壓力少了,縣級財政補差價的壓力也少了。

第四,采取措施改善基層醫務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政策,基層醫務人員的工資要和地方事業單位平均收入水平掛鉤,中央財政每年也安排壹部分錢進行補貼。我們在軟件建設上也采取了很多措施。這是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的工作。為規範基層醫療機構管理,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綜合水平,緩解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武廣華建議:

壹是政府壹方面加強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投入,改變基層醫院“以藥養醫”的運行模式,另壹方面加強對基層醫院用藥的監管。臨床藥學管理是基層醫院的薄弱環節,沒有引起醫院領導的重視。醫院也要嚴把藥品采購關,保證藥品質量,嚴把藥品采購關,從正規渠道采購藥品,保證藥品質量,降低藥品價格,降低患者費用。堅決杜絕藥品采購中的不正之風,既保證了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又控制了醫療費用的不合理上漲,減輕了人民群眾的就醫負擔。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宏觀調控和指導,合理配置醫療資源,著力加強基層建設,全面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積極推動工作重心下移,在基層投入更多的財力物力,為基層引進更多的人才和技術,切實增強基層的服務能力。在農村,加強縣醫院標準化建設,加快鄉鎮衛生院標準化建設,推進農村衛生機構壹體化管理,繼續鞏固和完善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在城市基層,重點是加強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規範化建設,完善設施、科室設置、服務流程和規章制度。要提升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能力,必須在軟件建設上下更大功夫。努力提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技術水平,積極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方式,讓更多的城鄉居民不出社區、不出農村就能看病。

商務部5日發布《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以下簡稱《綱要》),提出“十二五”時期發展藥品流通行業的八項任務和五項保障措施。業內人士指出,《綱要》表達了商務部為適應醫藥衛生改革發展新形勢,推進醫藥分開的決心。這是所有參與醫療體制改革的部委首次明確提出醫藥分開的具體措施。

《綱要》中提到了兩項醫藥分開的具體措施:

壹是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醫藥分開的逐步實施,鼓勵連鎖藥店積極承接醫療機構的藥學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

第二,“在公立醫院改革、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等醫改措施中,要積極探索實現醫藥分開的具體途徑。在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取消以藥補醫的基層醫療機構,特別是藥品零售設施較為完善的城市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可以率先探索醫生負責門診診斷、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的模式。”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制度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和國家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特點。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公益性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原則;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利益關系,維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

第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編制科學合理的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創收,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準確進行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財務控制和監督經濟活動,定期進行財務分析,防範財務風險。

第六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統壹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財務會計機構或人員;不具備設立條件的,可以實行會計代理記賬。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集中核算,具體辦法由當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預算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事業發展規劃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八條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補貼績效考核、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政府在嚴格界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功能、明確使用適宜設備、適宜技術和國家基本藥物、核定任務和收支的基礎上,采取定額或績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補助。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九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預算要求,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批準。

第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堅持收支預算、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壹條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是保證其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績效和衡量相關部門核定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預算。

經財政部門批準的財政預算和其他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壹般不予調整;國家有關政策或經營計劃發生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確需進行調整的,要按照規定程序提出預算調整建議,經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年度終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地編制決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及時調整財政部門核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實施績效考核,並按要求提交績效考核報告。

主管部門每年要結合核定任務完成情況,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分析評價預算執行效果,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考核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財政部門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預算安排和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的重要依據。

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及時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收支與財政核定的收支預算之間的差異及變化原因,將不合理的超支或支出不足在下壹年度預算中用於財政補助收入;無故欠收或費用超支的,按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由財務集中核算機構會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編制。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收入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等活動依法取得的無償資金。

第十六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壹)醫療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壹般醫療費用收入和其他門診收入。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檢查收入、檢驗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壹般醫療費用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補助收入、設備購置補助收入、人員經費補助收入、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收入等。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獲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條醫療收入按照政府確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確認。

第十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建立健全各種收費管理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和住院收費必須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收費票據,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九條醫療收入原則上當天入賬,並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或挪用。現金收入不得用於支持。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等活動的資金消耗和損失。

第二十壹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出包括醫療衛生支出、財政基建設備補助、其他支出和待攤費用:

(壹)醫療衛生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醫療支出和公共衛生支出。

1.醫療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費用、消耗的藥品和材料費用、維持費和其他公用經費。

其中人事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保繳納、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2.公共衛生支出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服務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消耗的藥品和材料費用、維持費等公用經費。

其中人事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保繳納、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基建設備補助支出,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基本建設支出和設備購置支出。

(3)其他支出,即除醫療衛生支出和財政基建設備補助以外的支出,包括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損失等。

(四)待攤費用,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組織和管理醫療活動需要攤銷的費用。期末將待攤費用合理分攤到相關費用中。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獲得具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後,應當按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交專項資金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和標準;國家沒有統壹規定的,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報支出,不得以計劃和預算數字代替。

第二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有關藥品采購的規定。

第五章收支平衡管理

第二十六條結余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收支結余,包括業務收支結余和財政項目補助結余。本期各類收支余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事業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醫療衛生支出-其他支出

財政項目補貼收支結轉(盈余)=財政項目支出補貼收入-財政項目補貼支出

第二十七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年度終了時,從結轉下年的有限用途資金中扣除業務收支結余,再轉入結余分配。年末余額為正的,可按規定提取職工福利費等專項資金,其余轉入事業基金;年末結余為負數的,不予分配,用公益金彌補。公益金不足彌補的,應當轉入未彌補虧損。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和分配結余資金。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年度預算編制和執行中需要追加預算時,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使用。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占用或使用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嚴禁外資投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條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壹年內(含壹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及時清理結算,不允許長期虧損。期限超過3年,確認無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報批後上報核實。

存貨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等物資。

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存貨,以確保賬實相符。對於盤盈、盤虧、變質、損壞等。,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管理機關批準,及時處理。

低值易耗品的實物管理采用“定量調撥、以舊換新”等管理方式,建立輔助臺賬,對各種材料的數量和金額進行管理。報廢和回收的低值易耗品的殘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制藥品和材料按成本入庫,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壹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特種設備單位價值在65,438+0,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不含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建築物、專業設備、通用設備和其他固定資產四類。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

大型醫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置、建設和租賃應當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 * *享用* * *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已經發生必要費用,但尚未達到按規定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除執行本制度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做好工程預算管理,工程竣工後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財務決算,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三條與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相關的後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相關的修理費用等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後續支出,計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實地盤點。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原因應及時查明,並按規定的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及時處理。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但能夠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壹定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的單獨定價的應用軟件等產權。

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格計價。

第三十六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損壞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無形資產轉讓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七章債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負債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能夠以貨幣計量、需要用資產或服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付賬款、預收醫療費、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應付職工工資和應付社會保障費。

第三十八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規定結算,確保所有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三十九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借入還款期限在壹年以上(不含壹年)的長期貸款,不得從事融資租賃。

第四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患者預付款的管理。預付金額應根據患者病情和治療需要合理確定。

第八章凈資產管理

第四十壹條凈資產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

第四十二條凈資產包括固定基金、公用基金、專項基金、財政補貼結轉(盈余)和未彌補虧損。

(壹)固定資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占用形成的資金。

(二)業務基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設置的用於彌補虧損的凈資產。包括結余分配轉移資金(不含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資產評估增值等。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公用經費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公用經費很多的,在編制預算時要安排壹定數量的公用經費。

(三)專項資金,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提取和設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資金。主要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衛生支出中計提的,專門用於支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購買醫療風險保險所發生的費用或醫療事故實際賠償的資金。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不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事業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專門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和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職工福利費和醫療風險基金較多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適當降低或暫停提取比例。

獎勵基金是指實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年終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業務收支結余的壹定比例提取資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實施績效工資用於員工績效考核和獎勵。

其他專項資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立的其他專項資金。

國家對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有統壹規定的,按照統壹規定執行;沒有統壹規定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

(四)財政補助結轉(結余),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歷年積累的財政補助資金的有限使用。

(5)未補償損失,即不能用公共資金補償的損失。

第九章財務清算

第四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轉讓、撤銷、合並、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全面清理本單位的財產和債權債務,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交接、接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財政部門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壹)因隸屬關系變更,所有的資產、債權、債務等。建制轉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無償劃轉的,財政補助資金相應劃轉。

(二)撤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所有資產、債權、債務等。須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三)被合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應當移交給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的單位。合並後的剩余國有資產應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

(四)分離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給分離單位,財政補助資金相應轉移。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分析

第四十六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壹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綜合性書面文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月、季、年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第四十七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凈資產變動表、績效評價表、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

第四十八條財務報表主要說明業務開展、預算執行、財務收支、資產變動、基本建設、績效評價、對當期或下期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本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收入、支出和凈資產變化情況、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例、公共支出占醫療衛生支出的比例、收支平衡率、資產負債率、支出構成和平均成本。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根據本單位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二章XI金融監管

第五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五十壹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監督包括預算管理監督、收支管理監督和資產使用管理監督。采用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等監督方式。

第五十二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並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和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由財政部和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制度自201年7月65438日起執行。1998 165438+10月17財政部、衛生部頒發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第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