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的任務主要有以下四點:
1,為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政策制定提供信息;
2.加強經濟核算,為企業管理提供數據;
3.確保企業投入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4.為投資者提供財務報告,以便他們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會計核算的內容主要包括:
1,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產的接收、增加、減少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4.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6.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的會計手續、會計核算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通過會計程序進行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