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方退貨退款的會計分錄
(1)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應當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如果發出商品時已經發生了納稅義務,需要在退回時考慮,應當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應當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應當編制以下的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如果購買方享受了現金折扣,發生銷售退回時應將扣除現金折扣後的金額退回購買方,應當編制的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的金額)
什麽是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及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置“發出商品”賬戶組織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