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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保理還款會計如何處理

企業將應收賬款出售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售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負責向企業的債務人收款。這種業務叫做應收賬款保理業務。這類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應根據保理合同是否附有追索權而分別處理。

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出售不附帶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追償,出售的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收賬款的轉讓應視為已經完成,並作如下會計分錄:

根據實際收到的錢,

借方:銀行存款,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貸:財務費用,可能是借。

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將原轉讓的應收賬款返還給企業。可見,企業出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到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本質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貸款的條件,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壹筆銀行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短期貸款。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的原始記錄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予變更,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應收賬款保理還款會計分錄:

借:短期貸款,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