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出售不附帶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向出售應收賬款的企業追償,出售的應收賬款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應收賬款的轉讓應視為已經完成,並作如下會計分錄:
根據實際收到的錢,
借方:銀行存款,
借方: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貸:財務費用,可能是借。
如果保理合同約定應收賬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權,即當出售的應收賬款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會將原轉讓的應收賬款返還給企業。可見,企業出售應收賬款的主要風險並沒有轉移到銀行等金融機構。這種保理業務的本質是以應收賬款作為貸款的條件,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壹筆銀行貸款。
在這種情況下,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短期貸款。
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等科目的原始記錄在款項尚未收到時不予變更,以全面反映企業應收賬款保理業務的真實情況。
應收賬款保理還款會計分錄:
借:短期貸款,
貸款: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