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單位分立後存續的,其會計檔案由分立後存續方保管,其他當事人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2)原單位分立後解散的,其會計檔案由壹方當事人協商後管理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各方當事人均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
(3)本單位分立中未了結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由業務當事人分別開具和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壹個單位向另壹個單位轉移業務所涉及的會計檔案,由原單位保管,承辦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未了會計事項涉及的會計憑證應單獨取出,由承辦業務單位保管,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