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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離職要簽保密協議嗎

法律主觀:

如果職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涉及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那麽職工就有義務需要為用人單位保守秘密,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壹、離職時要簽保密協議合法嗎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另外並約定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這種情況下簽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簽訂保密協議應註意的問題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壹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2、明確保密範圍。不同的企業和同壹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壹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註意明確其性質屬於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壹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三、保密的對象和範圍1、技術信息2、經營管理信息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隨著商業秘密的範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範疇,對保密的具體範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範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可以簽訂保密協議。這種情況下簽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